-新用户注册-
-老用户登陆-
忘记密码了?
当前位置:
中国E动网
>
新闻中心
>
公司新闻
>
网站备案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首发时间:2008-01-21 13:47:05
软件著作权合同纠纷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施行前发生的侵权行为,依照侵权行为发生时的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6月4日国务院发布的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链接为:
http://www.most.gov.cn/zcfg/kjfg/200112/t20011220_7751.htm
上一页
1
2
[3]
Editer:
news@edong.com
相关信息列表
-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 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
- 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
- 网站备案常见问题指南
- 中国E动网用户网站BBS备案...
- 客户网站自行备案全部流程
- E动网代办虚拟主机网站备案...
- E动网代办IDC客户网站备案...
- 公安局备案通知
- 关于“上海市互联网违法与违...
- 关于删除网站韩国居民社会安...
公司新闻
|
综合新闻
|
常见问题
|
域名新闻
|
虚拟主机新闻
|
电子邮件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