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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首发时间:2008-01-21 13:47:05

软件著作权合同纠纷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施行前发生的侵权行为,依照侵权行为发生时的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6月4日国务院发布的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链接为:http://www.most.gov.cn/zcfg/kjfg/200112/t20011220_775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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