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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首发时间:2008-01-21 15:30:35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第四十七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具体连接:http://vote.mps.gov.cn:9080/gab/flfg/info_detail.jsp?infoId=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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